甘肅省高耗能行業執行差別電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產業政策與價格政策的協同作用,通過差別電價引導高耗能行業加大節能降耗技術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同時推進差別電價政策規范化、制度化運行。依據國家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別電價是指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配套條件落實情況,對鋼鐵、鐵合金、電解鋁、鋅冶煉、電石、燒堿、黃磷、水泥等八個高耗能行業企業的產能,按照允許類、限制類、淘汰類分別執行的差別化電價政策。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條 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確認工作采取屬地化原則,由企業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開展。
第四條 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的確認,主要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各負其責,對八個高耗能行業新(續、改、擴)建項目產能、生產運行產能,從設備、技術、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五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規定履行了批復(核準、備案)手續,完成了環保驗收,辦理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僅限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的水泥、電石及鋼鐵行業中部分產品,以下同)的產能,執行允許類電價;對不符合規定的限制類產能以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審核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企業產能執行限制類電價;項目建成后企業應盡快開展環保和節能自主驗收,原則上應于6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到期后未完成環保和節能驗收的企業產能,執行限制類電價;對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時序的企業產能和未納入差別電價名單的企業產能,執行淘汰類電價。
第六條 各市(州)對經審查擬確認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名單需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發文確認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及征收標準,由各市(州)電力部門執行。確認文件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甘肅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
第七條 對因產業政策調整變化以及企業轉產關閉、技術改造、產能變化等情況,企業不再屬于執行差別電價政策范圍的,應對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及時核實調整。
第三章 電價政策
第八條 允許類電價執行輸配電價順價模式;限制類和淘汰類電價在執行輸配電價順價模式基礎上,再分別按相應加價標準進行提高。
第九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電監會 國家能源局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978號),自2010年6月1日起,提高對鋼鐵、鐵合金、電解鋁、鋅冶煉、電石、燒堿、黃磷、水泥等8個行業差別電價加價標準,其中,限制類產能生產用電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10元,淘汰類產能生產用電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30元。
第十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信部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0號),對《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明確淘汰的水泥熟料產能生產用電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40元。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信部關于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803號),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鋼鐵行業淘汰類產能生產用電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50元。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655號),電網企業因實施差別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用于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信部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信部關于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803號),對水泥行業、鋼鐵行業因實施差別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收入,10%留電網企業用于彌補執行差別電價增加的成本;90%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統籌用于支持行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第四章 部門任務分工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職責。負責差別電價總體統籌工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做好八個高耗能行業新(續、改、擴)建項目節能驗收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差別電價準入分類界定工作。對超能耗產能責令企業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節能驗收標準和日常監管要求的企業產能,執行限制類電價。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及時調整差別電價征收標準,指導差別電價收繳資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工信部門職責。依據《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提出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落后產能名單,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執行淘汰類電價。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別電價收入的具體管理辦法,促進差別電價政策和節能減排措施的實施。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負責做好八個高耗能行業生態環境日常監管工作,推動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主體責任,對不能達標排放和未進行竣工環保驗收的企業產能,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執行限制類電價。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職責。按照安全生產法律規范,負責做好八個高耗能行業日常安全生產監管,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要求的企業產能,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執行限制類電價。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對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及時做好新(續、改、擴)建產能及許可證到期產能的辦證換證工作,對項目建成后未辦理許可證或許可證到期后未換證的企業產能,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執行限制類電價。
第十九條 電力部門職責。電力部門依據各市(州)發展改革等部門印發的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分類執行差別電價。對差別電價名單所列企業電價,不得進行隨意減免或擅自加價。按照國家電力行業管理規范,做好差別電價企業日常用電監測和管理;負責代征代收差別電價費用,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省電力公司于每年1月份,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差別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及加價電費收繳情況。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各市(州)要嚴格按照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認真開展差別電價政策執行落實工作,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省級相關部門要做好對口指導工作,對審查確認工作中確有疑義的事項,市(州)相關部門可報請省級對口部門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切實發揮就地就近監管作用,協同市(州)做好所轄縣(區)差別電價日常監管,核查落實好新(續、改、擴)建試運行項目各項審批手續和竣工驗收工作,及時做好轄區八個高耗能行業關、停、并、轉企業信息報備,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對于技術、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差別電價甄別過程中存在的異議事項,市(州)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行業管理部門或第三方機構專業人員開展專項核查,提出明確意見。對于差別電價執行過程中的舉報、投訴事項,省發展改革委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核實,提出處置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國家調整差別電價相關產業政策,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按照部門職責分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