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我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保障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使用,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家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要求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辦發〔2020〕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指: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建設,專門為其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公共機構(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企業等內部停車場建設,為本機構的公務及其職工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站場建設,為相應專用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 )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交通樞紐等區域規劃建設,向社會開放、為各類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換電設施。
第三條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投資建設、使用運營、監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四條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區域差別”的原則, 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充電基礎設施牽頭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牽頭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并加強與城鄉建設規劃、電網規劃及物業管理、城市停車設施等的統籌協調。
第五條依托“互聯網+”智慧能源,提升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形成以自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各地應積極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民區充電服務模式,加快形成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高速公路和城鄉公共充電網絡。
第六條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各地應結合實際明確居民區、工作場所、公共停車場等配置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原則上,相關場景的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居住區停車場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以下簡稱預留安裝條件)。鼓勵既有居民區的專用固定停車位按需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停車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
(二)單位內部停車場所。公共機構、在漢省屬企業的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三)專用停車場站。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站場按需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
(四)公共停車場所。鼓勵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充換電設施。
新建的商業服務業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照適當比例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其中武漢市不低于20%,襄陽市、宜昌市不低于15%,其它市州不低于10%。
獨立占地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按照停車位總數量100%的比例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以及有條件的加油 (氣 )站,應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第三章 投資建設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遵循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優先使用節能環保產品。
第八條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可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第九條 各類市場主體可利用社會資源依法依規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條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可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優選市場主體作為特許經營者,對一定區域和期限內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實施特許經營。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的施工應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二條電網企業要簡化辦事流程,開通綠色通道,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提供優質服務。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投入,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保障電力供應。